------------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专题研修班-------------
主办单位: 国 家 税 务 总 局
开课日期:2011年03月23-24日 上海
开课日期:2011年03月25-26日 深圳
培训对象:中央企业、大型集团、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、财务总监、财务部长、
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。
收费标准:¥3200 /人(含授课费、资料费、会务费、午餐费)
【深-圳-咨-询-电-话】(o 7 5 5) 8 2 9 74 7 7 5 , 8 2 9 74 7 7 6 王 小 姐
【上-海-咨-询-电-话】(o 2 1) 5 1 6 9 2 7 9 6 , 5 1 6 9 2 7 9 8 汪 小 姐
【深-圳-报-名-传-真】(o 7 5 5) 8 2 9 74 7 7 6
【上-海-报-名-传-真】(o 2 1) 5 1 6 9 2 7 9 8
【报 名 流 程 】 电 话 咨 询 -- 索 取 报 名 表 -- 填 写 报 名 表 -- 回 传 给 主 办 单 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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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背景:
各有关单位:
2010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了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
税管理办法》(实际成文日期是2010年7月26日)。传说中的59号文的实施细则终于出台。根据这个
办法规定,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,如适用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
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【2009】59号)特殊税务处理,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
备相关资料的,应补备相关资料;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,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。2008、2009年度
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,可按本办法处理。这个规定说明,即使是在2008年和2009年完成
重组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也可能会受到这个新政策的影响。如果不能充分理解这个办法的要求,重组业
务所得税处理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。
根据广大学员对本课程的强烈需求,我们决定在上海北京召开一场别开生面的培训,我们将邀请59号
文和4号公告的立法者结合具体案例解读这两部文件,实现一次59号文和4号公告的"激情大碰撞"。望
广大企业珍惜本次学习机会,积极报名参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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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内容:
第一模块:59号文政策操作与案例分析
一、引入新概念: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
1、企业重组的定义(广义/狭义),与会计重组的区别
2、企业重组类型:企业合并、分立、股权收购、资产收购、债务重组、企业法律形式改变
3、企业重组基本假使与资产税务处理
4、特殊性税务处理:需同时满足的一般条件
5、合理的商业目的、资产股权转让比例、股份支付比例、经营连续、权益连续
6、一般性重组与特殊性重组处理之比较
7、重组日如何确定
二、企业合并
1、企业合并的类型及操作
2、企业合并涉及的纳税主体、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
3、税收合并与会计合并的区别(同一控制合并:向上合并、向下合并、两个子公司合并)
4、合并相关事项的继承问题:亏损、税收政策、计税基础(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亏损的限额的计算、
亏损限额是年度限额还是总额、如何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、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存
在亏损弥补)
5、企业合并相关资料准备
三、企业分立
1、企业分立的类型及操作 2、税收分立与会计分立的区别
3、企业分立涉及的纳税主体、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
4、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
5、分立前未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
6、分立中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的运用
四、资产收购
1、资产收购的类型及操作 2、资产收购与资产转让的区别
3、资产收购涉及纳税主体、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
4、资产收购与特殊收购:实质经营性资产
五、股权收购
1、股权收购的类型及操作 2、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的区别
3、股权收购涉及纳税主体、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
六、债务重组
1、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2、如何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
3、债权转股权: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笔业务吗?
第二模块:4号公告政策操作与案例分析
一、4号公告的基本要求及其出台背景
1、重组业务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一致税务处理原则。
2、实质经营性资产的界定。
3、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。
4、重组日的确定和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
二、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与税务筹划
1、清算 2、债务重组 3、股权收购、资产收购重组业务
4、合并 5、分立:以东北高速为例
三、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与税务筹划
1、备案和确认、企业重组主导方的确定
2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、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的界定
3、原主要股东的含义。4、同一控制
5、债务重组 6、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业务
7、合并、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
8、分立、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
9、重组后续税务管理、分步交易、资料保管
四、跨境重组税收管理与税务筹划
1、境外到境外模式 2、境外到境内模式3、转让境内全资子公司股权形式
4、中国税务当局对跨境重组的反避税管理
五、案例分析
1、债务重组 2、资产收购 3、股权收购 4、合并 5、分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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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师介绍:黄教授
国税总局讲师团首席讲师之一,我国著名实战派纳税筹划专家
高级会计师、注册税务师,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特聘主讲专家。从
事税务稽查工作十几年,在实际工作中总结了大量的避税与反避税的方案,特别在纳税筹划与资
本运作并购重组税务的研究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。尤其是高超、绝妙的纳税筹划技巧和丰富的实
际操作经验获得广泛和高度评价。极其精通中国税法,对中国税法有系统、深入的研究。在全国
各地进行的《企业税收管理》与《企业纳税筹划》讲座中,为纳税人提供了大量的筹划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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